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在2008年5月,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引导小额贷款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转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到2019年底,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推动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为增加金融供给,拓宽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小贷款公司存在着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在实践中,小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影响了小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截至2020年上半年,小企业贷款余额7333笔,比上年下降464笔,贷款余额8841亿元,比上年下降400亿元。
按照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银保监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为此,监管部门发布了《通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体系,引导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体地位。至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需要上位法规予以明确。该通知强调,小贷公司要坚持以贷款为主导,贯彻普惠金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其金融属性。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的定位要符合实际。
二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只有1.5倍。该公告明确,除向股东和银行借款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达到净资产的5倍。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有利于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然而,一些网络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由于之前融资杠杆过高,调整压力较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是明确了对小贷公司的扶持政策。除了重视服务县域外,还允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放宽到省级行政区域。对网络小贷公司,还另行规定。与此同时,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助等措施,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另外,重申银行可依法合规地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进行融资。
四是加强和改进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该通知对小贷公司的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和客户信息保管等作了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小贷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考虑到小贷公司的双层监管模式,《通知》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减少“一刀切”监管带来的弊端。
总而言之,《通知》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规范其合法经营,促进小贷公司更好地为小企业、“三农”经济服务。与此同时,建议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机构的监管条例,进一步确立小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
责编: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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