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怠慢的“舌尖上的安全”

2021-08-17 14:01:39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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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履行好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无旁贷。  我参与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
  检察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履行好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无旁贷。

  我参与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从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中发掘的。该案被告人吴某、廖某是来自福建的夫妻,他们自2019年起,在我市新北区经营一家福建小吃店,生意还不错。

  2020年,疫情爆发,吴某在老家等待疫情好转期间,考虑到小吃店经营的卤制鸡腿、鸭腿在夏天容易坏,便找到香料摊,想买一些防变质的配料。香料摊摊主告诉他,在汤料里添加一点罂粟壳,就能延长卤制品的保质期。吴某明知道罂粟壳有毒,但认为“只加一点点不会有事”,遂向摊主购买了一小袋罂粟壳。

  2020年4月,夫妻俩带着罂粟壳回到常州,将罂粟壳作为配料,加入到卤鸡腿、卤鸭腿、卤大排等多种卤菜中,并在店内销售。不久后,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例行抽检,通过第三方取样检测,确定他们生产、销售的卤菜及汤料中含有罂粟碱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同年5月30日,新北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批准逮捕。

  吴某、廖某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并售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决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二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案的赔偿金额具体是多少呢?根据法律规定,就是销售金额的十倍。但我们取证时发现,二人所开的小吃店没有销售记录,无法认定销售金额。能否从吴某每天进货的数量来确定呢?我们立即着手对吴某进货的一家菜场食品摊开展调查,但是,吴某进货的食品摊位摊主也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记录,且摊位监控的记录也已经没有了,此路行不通。

  经过讨论,我们根据“自认制度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二人供述中自认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销售数量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说干就干,我立即按照吴某交代的每日最低销售数量以及店内的价目表算清了销售金额,最终确定了赔偿款具体金额为8800元。诉讼中,吴某夫妇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向我们表示,虽然家庭条件不好,但仍然会积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尽量弥补自己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2020年9月10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人吴某、廖某支付赔偿金8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公开赔礼道歉,表示以后坚决不再犯,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发展大计。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执好“公益诉讼”之剑,牢牢守护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从业道德底线,加强管理,提高警惕,把好食品安全生产第一关。

  讲述人:陆菲菲

  整理人:韩文豪 徐丹

责编:a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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