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李某(化名)和胡某(化名)之前是同学,后胡某辍学离开学校。2021年1月,胡某找到李某向其求购银行卡、电话卡,并许诺将给其几千元好处费。李某听后心动不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移动电话卡、一张银行卡及U盾,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之后,诈骗分子使用李某出售的银行卡骗取他人钱款17万余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达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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