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2022-04-07 11:39:27来源:中老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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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最新修订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已印发,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最新修订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已印发,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据介绍,《办法》主要有五点变化: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是提高了审核确认效率。《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特困人员如何认定?《办法》中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责编: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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