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主要有五点变化: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是提高了审核确认效率。《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特困人员如何认定?《办法》中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责编: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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